问题 | 案解不动产权属证明书及登记薄有何证据效力 |
释义 | 案解不动产权属证明书及登记薄有何证据效力? 陈某原系夏进公司郑州分公司营销副总经理,任职期间,陈某于2002年11月20日以自己名义与郑州建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由宁夏新华百货夏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银行电汇方式汇入郑州建海置业有限公司。2003年3月12日,郑州市房管局对三套房产向陈某颁发了所有权为陈某的房产证。期间陈某先后在公司变更登记时出具“三套房屋系公司委托其购买”证明,该三套房屋也一直由夏进公司占有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明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依此可以看出,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以及不动产登记薄属于证据类型中的公文书证,具有证据属性的证明作用,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既然作为一种证据,那么其证明力是否具有绝对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以及不动产登记薄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只是一种推定的证据效力,在存在登记瑕疵以及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登记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或者起诉的方式,以获得权利的救济。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具有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其目的在于为物权的各种变动提供统一的、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基础,从而维护物的占有秩序,保护市场的交易安全。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并不产生对抗效力和推定效力,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在有证据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纳其证据,确认其权利,推翻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 依据上述观点并结合案件事实可以看出,陈某系争议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夏进公司系房屋的委托购买人和出资人,系争议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page]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