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我国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规定之得失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业已颁行,在通过的物权法条文中,第四编“担保物权”是业界争议最少并被认为是最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此次物权法的通过,其在担保物权一编中对民法通则、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修正存在哪些得失值得探究,本文拟在此抛砖引玉。
    一、物权法中确定“担保物权编”之必要性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物权法中是否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存在一定的争议,反对的理由是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对担保物权做了详尽的规定,即使其中不完善之处亦应留待给担保法的修订。支持的观点认为:物权法的完整体系不应缺少担保物权,如果没有担保物权,不仅物权法的体系是残缺的,且与担保物权制度密切相关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物权法采用了后者的观点,使担保物权独立成编,本人以为物权法确定担保物权编还存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明确了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种类
    在民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各类观点可归纳为三种:(1)债权说,即认为担保物权本质上是债权,此说以孟勤国教授为代表。理由有三:一是担保物权不具有支配性,不符合物权特征。二是民法通则将抵押、留置等相关规定放入民事权利中的“债权”一节,体现了立法者对担保物权性质所持的态度。三是担保物权主要是基于担保合同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2)物权说,即担保物权本质上是物权,此说为大多数业者所认可。理由有三:一是担保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及追及性;二是把担保物权作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从而保障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优先支配的权利。三是各国立法实践大多将担保物权作为物权。(3)中间权利说,持该观点的认为,担保物权既不是物权也非债权,而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利。理由是:担保权人在担保期内有权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且对有损担保物权担保力的所有行为,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体现了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性,但同时这种支配需借助于担保物所有人才能完成,又体现出担保物权对人权的特点。此外,担保物权在实现过程中,表面上是针对担保物行使优先权,实质是对担保物的所有人的,即具有对人权的特点,但若因放弃而丧失担保物的所有权,或者债权人成为担保物的所有人时,担保权仍得以担保物为客体而继续存续,这又表现出担保物权的物权性的一面。[1][page]
    此次物权法采纳学界通说即物权说来定位担保物权,是对民法通则延续苏俄民法典将担保物权列入债权制度的修正,充分体现了现代立法者对担保物权归属物权的态度。
    (二)明确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适用
    《物权法》总则的规定现行的担保法确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中,既包括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又包括人的担保———保证,还包括定金,其中保证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抵押、质押、留置通常被认为属于物权法范畴,故担保法并不是民法典框架中的组成部分,而只是从功能上将几种担保形式结合起来,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同类,由此担保法在总则中除吸收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担保法的原则外,对这五种担保形式并未作出其它的一致性规定。与此同时,担保法亦未能对三种担保物权作出一般规定,由此而来,抵押、质押、留置是否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总则是否适用于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物权法中予以解决,因此,不论是基于确定担保物权性质的需要,还是将物权法置于民法典体系下予以考察,在物权法中确定担保物权都是非常必要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14: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