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满意工伤伤残认定怎么办 |
释义 | 一、不满意工伤伤残认定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工伤伤残认定结果的,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认定的申请。此次的认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伤残认定必须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伤残认定必须提供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三、工伤的伤残鉴定在哪做 工伤的伤残鉴定在劳动鉴定委员会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为: 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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