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赔偿规定 |
释义 | 作者:四川省四川赔偿实力和效率,在受害者前期急需救治阶段,本法第七十五条已经作了规定,用不着在后期定损论赔阶段,为追逐效率再行此举。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与己毫无责任联系的责任后,若要弥补损失,既无法律依据,又劳民伤财。 综上,笔者建议(一)修改《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将该法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结合审判实践,采取与该法律相应的措施。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共同被告。既增大了赔偿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事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三)建议对于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仍按老标准年限计算死亡补偿费更为合理,即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