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时效延长:从两个月到一年 根据《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这一法规,许多劳动者因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一些劳动者错过了仲裁时效,使得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主张。“尽管没有对错过时效的案例进行统计,但这类事情在我市常有发生。”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了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新法还规定一种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间有多长,他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索要报酬。 审理期限缩短:从60天到45天 劳动者以往害怕进行劳动仲裁的原因,一方面除了担心费用外,还有就是审理时间太长,他们觉得耗不起。记者在对外来务工者进行调查时,他们均有这类抱怨:仲裁时间太长,没有这个精力。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从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自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符合规定的可以延长。经延长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审法定期限一般为6个月、二审法定期限一般为3个月,而劳动仲裁的受理期限从60天缩短到45天,这也体现了立法部门已考虑到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醒,因为新法规定的一年申请时效适用的是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而之前发生的争议仍按现行规定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