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人签订假合同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
释义 | 2002年8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保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 笔者认为,要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于相对人的行为需要审查,也就是说,相对人应当对于合同的订立没有过错。本案中,于力向石刚游说的“高于银行利息的高额分红,没有其他风险隐患”的言词,明显不符合保险投资行为利益与风险并存的一般原则。因此,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妥,不能据此认为于力的行为对石刚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5]《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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