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发[2002]93号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20日 生效日期:2002年09月20日 失效日期:2006年01月01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来,部分保险公司在筹建新分支机构时,涉及到原备案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报备需扩展开办区域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向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 (二)《财产保险条款扩展开办区域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文本一份。 二、申报单位收到受理过的备案表,并向条款扩展开办区域的保监办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扩展区域使用该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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