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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权 时间是否应该有限制
释义
    北京电视台报道(特别关注):现在,很多的北京》的第17条是完全一致的,保险公司只能以现行法律、法规来执行。
    法官 李有光:在正确解释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
    由于合同没有显失公平,而且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单方面要求变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 李有光:驳回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将要上诉。
    原告 李律师:它否定了国际通行的惯例,我要通过二审来争取。
    据了解,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都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作出时间限制,比如日本规定: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超过1个月,或合同订立经过5年,就不得解除合同。我国自2003年启动《保险法》修改以来,很多专家认为,应该对解除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法官 李有光:应该进行限制,但不宜限制太多。并不是原有保险显示公平,而是一种完善。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保险法》修改草案中提出,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超过60天,或合同订立经过2年,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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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