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起算 |
释义 | 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规定也采用了类似的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 新《保险法》的实施日益临近,新法在生效的初期必然会涉及到保险人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起算的问题。因此,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成为保险实践和司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希望有权机关对此问题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指导相关司法活动提供有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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