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一、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保险统计制度,2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农业保险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统计农业保险的业务、财务等统计信息。统计指标的口径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具体统计指标详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应与现行统计指标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农业保险统计指标》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农业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以确保农业保险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农业保险统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农业保险统计指标口径 三、农业保险险种分类对照表 四、农业保险统计指标 五、农业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六、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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