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未经年检 保险公司拒理赔 |
释义 | 拥有私家车驾驶员除了要为自己车辆进行强制投保外,还需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否则一旦酿成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近日,交通事故静安法院对车主丁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余款1.5万元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09年10月26日,丁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将个人拥有牌照为皖****99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自 2009年10月27日至2010年10月26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险部分的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009年11月23日,丁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与另一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丁某车辆受损。2009年12月4日,松江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未经年检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当地法院诉讼中,对丁某车辆损失5.2万元,由对方赔偿丁某3.5万元、交强险保险人赔偿2000元。之后,丁某再次起诉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余款1.5万元,而保险公司却以丁某车辆未经年检,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了拒赔。丁某不服拒赔认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未经年检的保险条款,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告知。丁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投保的是不计免赔险,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1.5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丁某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即所谓的年检,由此造成的车损不属理赔范围。认为公司在保单正本上有明示告知:保单是依据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丁某却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该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还向法院提供2009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证明,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丁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检验合格至2009年10月有效。”而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丁某未就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向保险公司作明示告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对丁某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拒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遂作出丁某败诉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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