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
释义 |
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关于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一开始下落不明。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必须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法庭传票。一次公告需要60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三个月,不能延长。因此,简易程序不适用于病例类型。被送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诉讼程序上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共同诉讼中有大量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这类诉讼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不宜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该法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生效的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不合法。此时,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角度来看,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和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属于非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应采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以上是小编对“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如果您的情况复杂,Luba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来到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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