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尚未上诉的判决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刘尧(化名)起诉其母亲要求增加赡养费的案件中,刘尧的父母离婚,刘尧的赡养费支付标准通过二审法院调解达到。然而,表达该标准的判决引用了一审判决,包括上诉期间关于离婚和赡养费标准的判决。刘瑶的母亲曲没有上诉,她只是拒绝接受财产判决。因此,刘尧对上诉“自愿”达到法院赡养费支付标准的裁定提出异议。理由是: 在一、二审调解前,一审未上诉的判决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04)庭民一审字第n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批准刘尧的父母离婚,判决:“被告曲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承担刘尧100元的赡养费,直至独立生活。”在上诉期间,曲只对财产判决提出上诉。刘尧的父亲在二审答辩中也明确表示“离婚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了调解,并形成了民事调解(2005)第X号,法律文件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刘某与曲某离婚。二是曲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向刘尧支付100元赡养费,直至刘尧独立生活。”2007年11月,刘尧提起诉讼,要求曲某提高赡养费标准,庭审后形成的判决称,原告主张:“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曲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刘尧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接受通过调解达到100元标准的措辞,除非理解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根据有效的民事调解文件)被告曲某自2004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诉或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判决”分别指当事人的具体主张,因此不存在因对某一主张不满而对当事人产生不满或不公平待遇的情况,这被视为对所有判决的不满,即“判决”的真正含义《民事诉讼法》在上述规定中,是指“有关诉讼请求的判决”或任何判决事项。上诉人上诉的判决以外的判决,是“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根据法律,这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在上诉期间,曲只对财产判决、离婚判决和赡养费标准判决提出异议,只要对上诉判决没有上诉,就对刘尧的父母形成了法律约束力。”在上诉期间和上诉期满后,未被上诉的判决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根据双方的个人意愿转让。就生效判决而言,即使自愿受其约束,也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自愿协议” 自愿协议反映了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当事人的自己行为以及他们自己的责任。自己的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和行为;自我责任,即民事主体应当对其参与民事活动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引自法律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指导书》,第三卷,第6页) 分析二审调解书中从一审判决推迟到尚未上诉的部分是否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根据“自愿协议”被加冕,确定赡养费标准是自愿达到的,刘尧父母的离婚也是父母自愿协议的结果。然而,在一审中,他的父母被判离婚,这是毫无疑问的。在上诉期间,曲不反对离婚判决。在双方均不不满人情判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可能超越诉讼请求,调解刘曲与他们重修旧好,使他们不致解散。刘福起诉离婚。上诉期满后,离婚判决的效力已经确定或者基本确定。因此,刘福没有就财产转让给另一方做出妥协,而是打算让曲同意离婚请求,曲没有意志自由。他们都没有条件和自由以自愿的方式“为自己行动”。从“自身责任”的角度来看,离婚是否基于判决的有效性。自生效之日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形成的,与后续调解书中的条款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双方签署相关民事调解协议后,他们所承担的结果并不是自愿表达共同观点的结果。因此,刘尧父母的离婚仍然是判决离婚,而不是调解离婚。不能调解,因为当事人不同意二审有关判决,但均认为离婚性质为调解离婚,除非离婚判决被上诉 III.签署和接收协议的行为不能证明调解协议中“自愿协议”的充分性,也不能澄清“自愿协议”的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以“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为名的婚姻离婚不属于调解离婚。当然,可以推断,所谓的“自愿达成”并不反映双方的真正含义。同样,刘某和曲某并未“自愿达成”未上诉的一审赡养费支付标准的判决内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仅为方便出示而在二审调解书中未上诉的一审判决,从而进一步明确个人关系、依赖关系等,以及以后执行的需要。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书是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因此,调解书的签署表明双方同意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并自愿接受其约束。调解书的签署本身并不反映双方在签署调解书之前自愿达成调解书协议的所有条款 澄清与离婚有关的二审调解书中“自愿协议”的欺骗行为:,有助于防止法院故意设置陷阱,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以表达“自愿同意”,避免当事人在签字后受骗或被迫出庭的主张;二是对于一方故意歪曲事实,导致赡养费标准偏低的情况,在增加赡养费的诉讼中,子女可以证明其故意歪曲事实,主张因侵权行为不当降低赡养费标准 以上是未上诉判决内容的法律知识。自愿原则的实质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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