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谁证明 |
释义 | 一、夫妻共同债务谁证明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是由主张的一方举证。根据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既然一方提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就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的清偿原则 1.坚持平等原则。这是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 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 三、夫妻共同债务应怎样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有效期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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