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必须以书面形式暂停审判吗 |
释义 |
法庭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暂停审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裁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人民法院盖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暂停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一方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3)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一方的个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尚未确定 (4)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理由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 中止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复议。该裁定对中止诉讼的效力如下:除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需要继续外,属于本案诉讼程序的一切活动应当中止,但已经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得知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诉讼。中止诉讼的裁定自恢复私人诉讼程序之日起自动失效。诉讼恢复后,诉讼将从暂停前的状态继续进行,所有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将对新的诉讼承担人具有约束力 基于上述内容,我将汇编法院暂停审判时是否必须书写的相关内容。因此,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人民法院必须作出书面裁决,中止诉讼。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卢巴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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