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要约的行为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又称要约、要约、投标和报价,是合同订立的必要阶段。一般来说,要约是一种契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为受要约人或对方。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的要素是一种意志的表达,除了表达意志的一般要素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约是特定人意志的表达 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以下行为是要约邀请:发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某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其产品或服务的书面、图形或视听作品。从内容、对象和后果来看,商业广告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是,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如,如果表示为要约或对方当事人只要作出特定行为就可以订立合同,则为要约。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有效期由要约人决定。不事先确定的,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受要约人不立即作出承诺的,口头要约丧失效力;书面要约未约定有效期的,应当确定合理期限为要约期限。确定期限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的时间;做出承诺所需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撤回要约的效力不限于撤回要约的效力和撤回要约的效力两个方面。但是,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其不受要约约束,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为其有此意图,则不适用此限制。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根据其承诺取得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在: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订立合同(订立权),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承,但经要约人批准的除外;受要约人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承诺才是一项法律义务。第四,撤回和撤销要约,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撤回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后取消要约,使要约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销(前者发生在生效后,后者发生在生效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第五,要约的无效意味着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无效的原因如下: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广义上的拒绝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但这在合同法中被列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以上是鲁巴小编向您介绍的关于“要约行为”的相关知识点。通用域名格式。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做出明智的决定,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处理。我希望小编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联系我们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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