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确认的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1、 商标确认的行政诉讼程序如何?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应当在审查后七日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受理的案件,起诉书副本应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送交被告。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予以答复。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中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中止执行 第二,原告申请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停止执行。 第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裁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错误适用法律、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可以责令被告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如何补充商标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在执行行政行为过程中未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申请表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无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原告或者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被告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原告或第三方是口头形式,被告的申请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被告人发现原告人或者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表示没有理由或者证据反驳被告人的行政行为的,经法院核准并请求书面申请,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审判后、判决前,被告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补充证据的,经本院审查同意的,应当允许被告人以书面形式补充证据,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人或者第三人,并通过再审盘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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