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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合同纠纷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辖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合同纠纷、政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区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公布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然由本案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施工合同纠纷。平行诉讼原因还包括施工测量合同争议、施工设计合同争议、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施工分包合同争议、施工监理合同争议、,装修装修合同纠纷铁路建设合同纠纷和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根据文本的解释,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第四级诉讼事由的案件才属于专属管辖权,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级诉讼事由的其他争议仍为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它可以应用协议管辖权和响应管辖权。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的诉讼事由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确定争议的法律关系,并选择相应的民事诉讼事由
    

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1。承包商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或超过资质等级
    

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检查是施工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资质企业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承包商在项目竣工前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则不应将其视为无效合同。无资质或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称,俗称“附属”;由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启动、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的不畅、建设项目的高利润回报以及管理上的诸多缺陷,特殊的“依附”形式应运而生,建筑业空前繁荣。没有合法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实际投资者以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的名义承包项目是很常见的。有些人曾经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无效。主要原因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一观点。对这种情况的无效规制,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市场,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了保障依据,而且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说明哪种情况是“借用资格”,而是将这一裁定交给了法官。在实践中,一般有几个标准:一是企业资质证书的转让和出借;二是允许他人以其他方式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如果工程承包中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或两种,则可认定为附属,且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必须进行投标,则未进行投标或中标无效。非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商的工程分包非常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能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一是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是违法的;2、 未经总承包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批准,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移交其他单位完成;3、 总承包商将本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出去;4、 分包商分包。这些类别是非法分包
    

5。分包
    

合同法和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工程项目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分包。《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指以分包的名义,将全部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全部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建设部关于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分包管理的第124号法令》第1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劳务承包商与总包商、分包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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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