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员工不得无薪怀孕或变相减薪 |
释义 |
女性员工不会因为怀孕而减少。《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延期至分娩后一年,但女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网友咨询: 去年,我以人事专家的身份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并签订了月薪12000元的劳动合同。今年,我已经怀孕五个月了。公司把我的月薪降到8000元,理由是我的工作量相应减少了。法律是否允许该公司的做法律师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雇主和雇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是,除非女性员工要求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服务协议,否则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职业女性在月经、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应受到特别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将您的月薪降至8000元属于合同变更,应与您协商。未经您同意,公司不得降低您的工资 相关知识: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的保护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延期至分娩后一年,但女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劳动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所谓“夜班工作”一般是指在当天22点至次日6点之间工作或工作 怀孕女员工禁止的劳动范围: (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等有毒物质浓度较高的作业,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苯胺和甲醛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和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辐射防护规定剂量的作业条例(4)人工进行的土石方工程(5)体力劳动强度等级为《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中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程(6)全身振动大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和拖拉机驾驶(7)需要频繁弯曲、攀爬和蹲坐的操作,如焊接(8)高空作业标准分类中规定的高空作业。适当休息或减少工作。《女职工保健工作条例》第10条规定:“怀孕七个月后,应给予休息或适当的工作救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针对怀孕期间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的女职工,每天休息1小时,不安排夜班工作。如果工作许可证得到雇主和申请人的批准,产前假可以休2个半月。女职工在孕期医疗卫生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包括怀孕12周的初次检查)计入工作时间 4。已婚待孕工人的禁止劳动范围。《女职工禁止劳动范围条例》还规定了已婚怀孕女职工的禁止劳动范围。已婚怀孕女性员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有毒作业分类标准第三至第四级的工作场所。《女员工医疗保健条例》要求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且现在没有子女的女员工临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