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责任制度中合同债权的保护 |
释义 |
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从条款的角度来看,所谓的“财产”和“个人”利益并不排除基于合同的利益,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将合同债权纳入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商品经济的公平秩序,自近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在立法和判例上突破侵权法与合同法的界限。当违约责任制度对合同债权的保护无效时,及时引入侵权责任制度,补充对合同债权的保护。这一突破尤其体现在允许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建立侵权债权制度(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具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种违法民事行为,造成法律上民事责任竞合的现象 违约责任只能赔偿违约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害,责任范围也受到“可预见性”的限制,当债权人的非财产利益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如果债权人要求对方按照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则受到极大的限制。然而,如果可以以侵权责任为基础,就根本不会有这种担心。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其所有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人身伤亡。此外,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免责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往往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另一方在侵权法的帮助下承担责任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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