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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征收决定被取消时,是否应当再次作出征收决定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撤销征收决定,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或者重新调查后作出征收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也可以判决被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违反职权;五、滥用职权;六、明显不当。第八十五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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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