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不同用途房地产的补偿标准 |
释义 |
如何确定不同用途房地产的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被征收、拆迁时,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用途确定。如果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给予经济补偿时,房地产用途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簿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国务院批准改变用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未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用途。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继续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使用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用途确定。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将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并按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间的土地收益将予以退还。 对被征收人按照改变用途给予补偿的,应当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支付的土地收入中扣除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根据《合同法》和《城镇国有土地转让过户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但转让合同订立后,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如果原转让合同继续履行,会造成较大损失,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经出让人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本章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未完全履行之前,因法律原因或者出让人、受让人或者双方意愿的表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解除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解除合同;受让人逾期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和土地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开发满2年,受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终止。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被征地拆迁时,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用途确定的。如果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给予经济补偿时房屋用途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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