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大学假博士在高校终审中因诈骗罪被判处三年半徒刑 |
释义 |
7月18日,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学假博士”刘志刚诈骗高校案二审取得丰硕成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刘志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刘志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受伤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5370元 31岁的刘志刚来自河南省许昌县。2004年11月14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空学院)参加了人事部在北京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举办的“第六届全国高级人才交易会”。只有高中学历的刘志刚来到展会,以刘浩的名义向郑州航空学院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博士生,将于2005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工作经历、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英语水平等简历。学院相信了这一点,并与刘志刚讨论了招聘事宜。为了让刘志刚毕业后能在学院工作,郑州航空学院决定让他毕业前去工作。2004年12月,刘志刚到郑州航空学院工作。根据博士生待遇,学院支付刘志刚4万元安置费、6000元三个月工资,并为他分配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刘志刚上班后,一再以自己是北京大学博士为由要求更高的待遇,并不断要求学院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郑州航空航天研究所向北京大学询问后发现,刘志刚不是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2005年2月2日,刘志刚再次向学院提出上述处理要求时,被学院保卫处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万余元及分配给刘志刚的一套住房,一审已返还被骗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刘志刚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一审宣判后,责令受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5370元,被告刘志刚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志刚认为4万元结算费的性质为贷款,6000元工资为劳动报酬。主观上,它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其行为应为民事欺诈,不构成欺诈罪 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志刚伪造北京大学博士生身份,根据被告待遇,骗取郑州航空学院安置费和工资4万余元博士生。他给被骗单位开了一张“收据”,而不是一张“借条”。此后,上诉人继续提出高额安置费、科研经费、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法作出裁决,驳回被告刘志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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