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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工应享有哪些权利和案例
释义

案例介绍
    

黄被一家研究所医院聘用为合同工,为期5年。第二年,黄提议在业余时间自费上学学习医学,医院领导同意了。在学习期间,医院领导以学习占用工作时间过多为由将他送回人事部,并将其视为下岗冗员。两年后,黄完成了学业,并要求回到医院。医院以他的职位已满为由拒绝接收他。人事部随后将其安排到人才交流中心。与此同时,医院停止支付黄的工资和福利。黄不同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办公室按照轮岗标准重新发放黄某被暂停发放的工资福利;;黄在调解后5天内向交流中心报告
    

评论
    

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由员工培训引起的劳动争议。关键问题是双方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约定不完整,导致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劳动者享有与其所属企业原固定职工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等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这里所指的学习应包括参加商业和技术培训、被选为失业人员参加正规学校学习以及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各种商业学习。因此,黄的研究是合法的,应该得到雇主的支持和鼓励。但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说明学习性质是否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学习期间的待遇、工作安排及相关要求,作为原劳动合同的补充。这样,就可以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黄进入医院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这是正确的。他要求研究,并得到了医院领导的同意,这很好。然而,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因此在影响工作时间后,黄被解雇,甚至停止支付工资。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黄光裕的裁员安排也应该相应地改变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没有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合同,这是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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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