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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释义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立即终止。“从立法意义上可以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属于事实终止。一般来说,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可以是:例如,雇主和工人签订合同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终止条件出现在工作任务结束时。在民法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民事行为。当符合所附条件时,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双方单方面或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这与自然终止或条件事实的情况不同。区别在于,解除是当事人主观意愿决定的行为,解除是非主观意愿决定的法律事实。
    

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概念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4日)《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也是以劳动合同终止为基础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终止有六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或者减少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其他情况下,本合同在没有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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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7: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