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销售中介协议后,买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
释义 |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房价上涨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在家庭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笔者将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让大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摘要: 2009年5月,余先生想通过中介公司购买郭先生位于上海浦东新区锦绣路的一个房间里的房产。通过中介公司协商,三方最终达成协议,该房产的价格为290万元,三方签署了《房地产销售中介协议》,约定于先生在签署协议后45天内签署正式销售合同,然后将意向保证金3万元交给中介公司。签署押金后,郭先生与中介公司签署了押金保管函。后来,余先生要求按照协议与郭先生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但余先生通过了解得知,郭先生已通过其他中介以3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与他人签订了正式销售合同。俞先生立即与郭先生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郭先生说他可以根据协议将6万元的定金翻倍,但俞先生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余先生向法院起诉郭先生,申请没收郭先生的上述房地产,要求他退还双倍的保证金6万元,并要求赔偿30万元房价差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郭先生是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原告余先生认为,根据三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协议》,双方已就该房屋的价格、交易条件和交付时间达成了详细协议。该协议包含销售合同的所有条件。现郭先生单方面违约,将该房屋高价出售给他人,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被告郭先生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中介协议》是房屋交易的约定,不具有正式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他同意双倍返还6万元定金,但不应承担赔偿30万元房差损失的法律责任。 最后,本案由法院审理,判决郭先生双倍返还6万元定金给余先生,并决定酌情赔偿8万元的差价损失。 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郭先生在签署郭先生支付的定金后违约,他应按约定双倍返还 第二,由于郭先生违约,于先生失去了在同一时期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从而剥夺了他通过与郭先生签订销售合同获利的机会。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余先生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于双倍返还保证金仍无法弥补余先生的经济损失,郭先生应赔偿余先生的损失。然而,由于双方都处于任命阶段,而俞先生未能全额支付对价,郭先生只应赔偿俞先生机会利益的损失,而不是现有利益的损失。为此,法院判定,8万元的赔偿损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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