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接受的有效要件 |
释义 |
要约接受的效力要件关于要约接受的效力,只有上述四个要素才能构成有效要约: (I)要约是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向表达。 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引起对方的接受。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合同的一方。例如,在订立销售合同时,他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但他必须是准备订立销售合同的一方。如果你是代理人,你需要有自己的授权。打算订立合同的人应该有能力为某一目的提出报价。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履行某项行为的,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当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力。(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受意向书的约束。例如,甲方向乙方声称“我正在考虑出售一套我家传下来的家具,价值10万元”。显然,甲方尚未决定签订合同。但是,如果甲方向乙方提出“我愿意出售一套我家传下来的家具,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方已决定签订合同,且意向书表明,如果乙方同意购买,则甲方受此承诺的约束。另一个例子是,一方向另一方传达相关的商业信息,或发布相关的价目表或目录或销售广告,但没有明确表示希望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也不是要约。由于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这意味着要约人愿意接受接受人的后果。因此,一旦要约被接受,它就可以产生一份合同,要约人应当受到约束。 1。必须明确的是,它的提议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里提到的“明示表达”可以用多种方式表达,例如在广告中表示“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者表示“本广告中列出的商品将出售给首先支付现金或开立信用证的人” 2。要约人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要约的责任。特别是,在向未指明的人发出要约后,要约人应当有能力在合同成立后向未指明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4条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包括在内,承兑人就很难作出承诺。即使他做出承诺,合同也无法成立,因为协议没有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要求的主要条款也不同。所谓“确认”,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含糊,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就不能接受。 基于上述,构成要约和承诺的有效要件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要约的有效要件有四个部分,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发送者、合同的意图等。我们还就具体内容要求做出了具体说明。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卢巴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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