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
释义 |
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具体内容如下: (一)撤回要约 撤回要约是指如果甲方在某一天致函乙方要求购买某台机器,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布取消要约 ,但甲方已与丙方就购买该机器达成协议,甲方将立即向乙方发送传真,要求乙方撤回报价,该传真有效。根据要约的正式约束力,任何要约均可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就可以产生撤回要约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作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重要要约人意愿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要约在撤回要约时不生效,撤回要约不影响受要约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接受要约后,要约人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的目的都是使要约无效或取消,并且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表现在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期间。由于要约在要约被撤销时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撤销要约对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撤回要约没有这些限制。因此,《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