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约定 |
释义 |
电子合同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合同。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输入的电子数据就是要约,另一方发送的电子数据为接受。由于要约和承诺是通过计算机输入的,因此成立时间很短,很难确定合同要约的成立以及承诺的成立或撤销。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具有正常交易关系的双方之间的合同格式来解决。但是,如果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只能使用单独的解释方法。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效力采用到达原则,并对数据电文的到达作出了专门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的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报文,数据报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规定具体系统的,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 |
随便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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