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的认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
释义 |
无效合同的认定应遵循哪些原则作为一种典型的私法行为,无效合同必须在公共权力的范围内执行,无效合同是国家公共权力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效力要件而成立并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本合同所称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双方所追求的法律效力不发生。国家公共权力不应过度干预私法规定的行为。因此,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不(违反)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国法律认为,“如果不能确定它不是无效的,就可以确定它是有效的”,这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具有借鉴意义。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才能认定合同无效。否则,它不是无效的。这就是所谓的“免责”。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妨碍合同效力的法律原因,就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有效。这不仅统一了确定合同效力的标准,而且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它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交易,这不仅在法理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2)认真对待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般规定的合同不再认定无效。原因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各部门,各地方的利益相混淆,带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色彩。如果将其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导致交易禁止、民事活动处处陷井、行政干预无穷无尽、当事人困难重重的局面。但是,如果对涉及国民经济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外汇,外贸管理规定)有司法解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涉及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合同,在升级为法律、行政法规之前,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无效;没有司法解释的,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如果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机械地宣布合同有效,当当前的立法活动滞后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3)一般来说,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法官不应轻易地主动作出决定和宣布。要求他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权利是实体法中的一项要求。根据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在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之前生效。除非合同必然无效,否则法官一般认为合同有效。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确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索赔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则允许法院主动确定其无效性,因为缺乏合同无效的索赔主体。提交人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可以积极干预任何合同的效力,而是因为没有索赔主体。除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应主动承认和宣布合同无效,这不仅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鼓励交易的目的。(4)法官应当谨慎行使民事行为效力解释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则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对案件的不同处理,法官在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解释权时需要格外谨慎,由最高法院发布。笔者认为,除非合同因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否则法官不应对此进行解释,因为在本案中,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法官自由评估证据的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及不同法官的理解会不同,这可能导致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 (5)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以确定无效合同之间的差异。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某些强制性规范,他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积极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合同一方违反将影响其民事行为和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做出相应的裁定 以上是相关的答案。如果我们的合同违反了双方的意愿,违反了国家规定,或者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那么本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能生效。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luba.com的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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