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不续签劳动合同,谁将提供证据 |
释义 |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否则定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有两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一是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一是工人愿意续约,但雇主不同意。然而,在实践中,当出现争议时,他们往往持有自己的观点。雇主认为工人不愿意续签合同,工人认为雇主不愿意续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谁应该为无法证明承担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应分配给工人,即工人应证明雇主没有续约,或者尽管雇主愿意续约,续签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应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应证明单位已向劳动者发出续签请求,而续签条件保持或完善了原劳动合同条件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一般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否则存在无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改善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II.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怎么办。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则需要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不续签合同,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公司维持或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条件,而员工仍然不续签合同,则不需要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减少了原有的工作条件,员工不续约,公司还将给予经济补偿(3)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工作条件很广泛,包括工资,而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合同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员工进入单位后一个月工资补偿一年;第二种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补足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事实证明,在一些劳动案件中,判决也基于第二种观点。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分两部分计算。原《劳动法》应在2008年1月1日前适用,原《劳动法》规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无需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经济补偿。由于《劳动合同法》不具有追溯效力,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间不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的工资应补充一年。按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以取得的工资为准。综上所述,除本单位维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条件,员工仍不续签合同外,本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2008年1月1日起一年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不续签。如果单位提供原高劳动条件,员工不续聘,则无需经济补偿。相反,一些单位会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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