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问题 |
释义 |
保险公司是一家销售保险合同并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有两种类型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参见: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以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设立保险费基金。同时,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2) 实际偿付能力限额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限额50%的,或者实际偿付能力限额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限额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保险公司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期间,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分红。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通过再保险、业务转移、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三)实际偿付能力限额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限额30%的,或者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者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接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业务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管报告。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和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保险公司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署。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师签署。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报表,应当由上级公司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签署,并由公司签署。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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