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从何时开始 |
释义 |
1、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自侵权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八条当事人自愿超越诉讼时效履行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诉讼时效的限制,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自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理论中的撤销权 合同法区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发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即行为评价。法律通过规定行为的有效性来评估行为。无论是撤销还是撤销,目的都是为了确定行为的有效性。民法撤销通过否认尚未生效的行为而使其无效。民法撤销通过否定有效行为来否定其法律效力。撤销否定的客体是行为,撤销不需要被否定撤销否定的客体也是行为,但目的决定了行为的有效性。可撤销行为是一种有效行为,非有效行为不存在撤销问题。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行为完成后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行为完成后的事实状态,即事实后果;二是法律行为的事实后果,即法律后果结果。行为的事实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事实效果。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理解为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社会中的任何行为都具有这种事实效力和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是否具有效力不是一个问题,法律不需要讨论该行为是否具有效力。所谓法律上的行为效果,其实问题不是对行为后果的评价,而是对行为人的追求与行为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价。这种评价的前提是演员的追求可以被清楚地判断出来。任何行为都具有行为有效性,包括事实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但只有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才能得到明确的判断。民法中的行为效力事实上,力的问题并不是对民事领域行为后果的评估,而是对民事行为人追求民事后果与民事后果之间关系的评估,如果包括行为人的意图效果,就可以清楚地判断行为人追求的内容,还有一个效力问题,叫做法律行为;如果不包括效果的意图,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就无法明确判断,不存在效果问题,称为事实行为;例外情况是,如果包括了行为人的通知意图,虽然这是一种事实行为,但也可以清楚地判断行为人的追求内容,并且存在效力问题,这被称为准法律行为。例如,日本破产法第85条规定:“拒绝权自破产宣告之日起2年内未行使的,因限制而消灭。自自决之日起20年过去了,情况也是如此。"我国新,旧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权期限,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于民法上的一般时效期限(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第三种观点,合同法中撤销权的排除期(1年)应当适用,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破产程序的存在,当破产程序终止时,撤销权应当消灭,或者破产撤销权的主体是管理人,因此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职权终止之前,因此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受理破产申请开始至破产程序结束。 根据新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中国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该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额外分配: (I)发现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追回财产,本法第32条和第33条;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应分配的财产。因此,我们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不仅存在于破产程序的整个过程中,而且延伸至破产程序结束后两年。当然,对于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全面的,但处理破产案件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破产撤销权的长期行使会使相关交易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在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维护之间的平衡需要进一步修正、改变和完善。 以上是小编为您解释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计算。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知道在行使撤销权时,必须注意可行使的期限,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以保护我们的财产。我希望我们能帮助你更多地了解法律。请通过互联网访问执法专业咨询。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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