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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原则
释义
    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原则
    答案是肯定的。
    十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6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该公约的通过为保障公民平等就业反歧视提供了依据。我们拭目以待。国家行政机关的模范带头作用我国《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本人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设置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不能服务于少数人和个人的私利,也不能抛弃和处分行政职权。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在思想观念上能够进入到以保护人权为中心的现时代,模范带头就业平等权的保障,那么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必将促进和带动了其他单位在人才选拔上观念的转变,营造一种真正体现出和谐社会应有的平等就业气象。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前不久在北京一次冬季招聘会现场,一边是450家招聘单位的展台前汹涌人潮,另一边“消除就业歧视”公益服务站也引来了不少人观看,但围观的人大多是咨询是就业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就业歧视却很漠然。更有甚者,很多人在受到歧视后,往往采取一些报复社会的举动,例如:浙江大学一位应届毕业生在得知未被录取为公务员的原因是其体检结果为“小三阳”,而另一位手缺三指的考生则属合格类时,在激愤中将相关办公室人员刺死。这一系列事件起到了社会示范和权利意识启蒙作用,大学生在遭遇了自认为不公正的待遇后如何寻求法律就济?这需要大学生们自已去反思。
    大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哲学上讲道“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大学生应积极创造有利于自已就业的微观环境,在学校里充分利用大学里的条件,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同时培养各方面能力,使自已成为一专多能的人才,灵活就业方式,如此等等提高自已的就业能力,转换思想,清楚的认识到就业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分配,无论到何时,必然有它的局限性。不可否认,现在大学生的整体素质是较前些年有所下降,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意味首先要在道德修养上提高一个档次,要有良好的心态与理智,行文至此,我想起了一句格言“厚德载物,经世致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2、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
    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2、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从上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原则,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来说,最为主要的就是为人民服务,那么对此在日常中如果出现一些贪污腐败的现象,大家更多多加注意,千万不要被一些行为受到威胁,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大家可以直接到法律咨询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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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