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损坏索赔中未得到充分赔偿的部分能否继续追回 |
释义 |
[摘要]本案涉及港口货物损害赔偿纠纷。货物的保险人依法赔偿后,有权成为货物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人。债权人依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后,仍有权就未得到充分赔偿的部分损失,继续向造成承运人以外货物损害的侵权人追偿。继续追偿行为不违反“禁止重复诉讼”原则,侵权人不能以债权人要求承运人全额赔偿为理由进行有效抗辩。【案例】原告:中国一家保险公司被告:*集装箱运输公司上海**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同意**公司向**公司购买一套制冷机组。2001年4月19日,原告中国的一家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向**公司签发了一份保险单,声明被保险人为**公司,保险类别为海运一切险和战争险,损害检查代理人为**公司。4月20日,上海的一家航运公司签发了一份提单,表明托运人是美国特灵公司,通知方是**,装货港是西雅图,卸货港是中国上海。随后,涉案货物被运至**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张华邦码头,卸入码头堆场。5月14日,被告**集装箱运输公司的司机徐在驾驶集装箱卡车时撞毁了一个装载货物的集装箱,集装箱内合同价值300150美元的冰箱严重受损**公司和中国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均认为货物可以推定为全损。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受损设备的残值为20000美元。原告在向**公司支付289375美元后获得代位求偿权。2002年4月1日,船运公司根据提单背面的责任限制条款协商向原告支付39662.64美元,并获得了原告出具的责任解除书。7月2日,船运公司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被告提起单独诉讼。被告与船公司协商支付30万元。【判决】经审理,上海海事法院认定,所涉事故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人在理赔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因被告驾驶人的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由被告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原告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并不影响原告继续要求被告就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被命令赔偿原告229712.36美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第二审期间,上诉人请求撤回上诉,法院批准了他的上诉。[评估与分析]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债务人的抗辩权。在本案中,货物损坏发生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仍属于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合同的“现场”责任期。因此,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赔偿货物的损失。同时,根据其对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方有权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事故责任人(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货物预先支付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其法律地位与货物的法律地位相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情形适用债权转移后债务人抗辩的一般原则。中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现任债权人)主张抗辩,作为其对转让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无权对其他人,即原债权人对当前债权人行使抗辩权。这样,既符合债权转让制度的目的,又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进行抗辩是转让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而且不会不适当地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虽然在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法或保险合同中要求抗辩,但保险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原则上无权行使抗辩权。在本案中,被告只能针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辩护,包括被告的无侵权行为、无过错、侵权行为与货物损坏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及豁免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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