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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诉讼保全中不允许担保的四种情形
释义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因其适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提交人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在存在保全错误和损失的可能性时,才应命令索赔人提供反担保。如果不存在错误和损失的可能性,则无需提供反担保。根据这一标准,索赔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的例外情况可归纳为四种情况:一是请求可以依法确定,保全措施不存在错误的可能性;第二,虽然可以依法驳回请求,但保全措施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第三,尽管该索赔可能无法得到终审判决的支持,并可能造成损失,但索赔人显然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不存在未来无法维持错误损害赔偿执行的现实可能性;第四,索赔人是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弱势群体,如因船员劳动合同、海上人身伤害责任纠纷等原因提起的索赔人。保存过程中不可能出现错误。在实体审理中,被申请人将海事请求确认为民事请求权,属于当事人自由处置的范围。因此,如果被申请人同意海事请求,可以相应地排除保全错误和损失的可能性。《海事特别诉讼法》第78条规定,海事请求人要求的担保金额过高,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扣押船舶的错误包括两种情况: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不负责任和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过高。因此,被申请人在实质性审理中同意的情形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
    

一类是承认海事请求的责任和大致数额。根据实践中的共识,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即全部海事索赔担保金额)超过终审支持金额的50%时,应视为要求的担保金额过高。换言之,如果终审判决支持的金额少于海事请求总额的2/3,则可以认定保全是正确的。因此,如果被申请人在实质性审理中承认了申请人所主张的海事赔偿责任,且超过了索赔金额的2/3,则申请人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保全
    

第二,承认海事赔偿责任和部分金额。被申请人对海事赔偿责任和部分金额的承认表明,申请人最终至少赢得了部分诉讼,被申请人有义务向申请人支付部分金额。只有当被申请人要求的担保金额过高时,才可能发生保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认可部分的金额可被视为索赔人提交的反担保。如果保全措施的可能损失不超过认可部分的金额,则可能不需要反担保。但是,海事法院应当事先向请求人说明,海事请求金额不足未来终审判决支持金额的三分之二的,海事法院在执行后不得暂时退还执行款,错误赔偿保全案件审理完毕,或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错误赔偿保全的,应当退还。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原告而言,不仅可以达到依法保全的目的,而且可以在终审判决前充分盘活资金。同时,它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是经济高效的
    

此外,如果被申请人不承认对请求的责任,但不反对计算申请人的索赔金额,由于不确定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对请求负责,因此可能存在保全错误和损失,应责令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终审调查结束时,法院认为无需提供反担保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普通海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海事法院为一审法院,海事法院所在的高等法院是二审上诉法院。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前的任何阶段,海事请求是否能够依法得到支持都是不确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有可能是错误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作为一审法院,海事法院无权根据案件实体的判决免除原告的反担保义务。第二审判决生效前,法院调查完毕,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质证并发表意见的,高等法院可以判决海事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此时,如果它认为索赔人的请求可以成立,它可以不要求索赔人提供反担保,为了尽可能减轻海事请求人的负担,发挥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批复,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简单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进行一审和终审。本案一审法院调查完毕,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质证并发表意见的,合议庭可以判断海事请求是否成立。此时,如果海事法院认为索赔人可以胜诉,它可能不会命令索赔人提供反担保。如果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
    

海事请求保全并不总是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影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与实际扣押船舶(“死扣押”)有关的“活扣押”措施)即海事法院裁定保全船舶后,经请求人同意,可以通过限制船舶的处分或者抵押,允许船舶继续营运,但一般限于在国内航线上航行完成航程的船舶。由于“松扣”一般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松扣”措施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可以方便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暂时不会被责令提供反担保。但是,海事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或者保全措施后得知被申请人需要出售船舶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确实需要出售或者抵押船舶的,应谨慎处理,根据具体情况,仍应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求索赔人提供反担保
    

此外,非营运船舶的扣押通常不会造成损失,如船舶仍在建造中,在某些情况下,在扣押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后,海事法院或索赔人接受索赔人提供的企业一般信贷担保,以放行船舶。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不会有任何损失。同样,在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索赔人可能不需要继续提供反担保,这有利于引导申请人选择对被申请人损害不大或没有损害的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经营困难和财务约束,从而达到不当的保全目的“不战而胜”,促进双方以互利而非“互害”的方式解决争端“尽可能
    

III.如果索赔人有责任能力和良好信誉
    

即使保留了错误并造成了损失,如果被索赔人要求在将来保留错误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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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