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抽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释义 |
中国**公司**进出口公司v。中国**外国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公司**进出口公司,住所:上海市西藏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邹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芳,上海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中国**公司**进出口公司干部。被告:中国**外资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福州路567号。法定代表人:朱青,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江,上海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公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绘图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外国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告称,原告为被告投保了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的一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为仓库到仓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于客户延迟付款,原告提货s与原始提单一起在圣彼得堡,但货物无法提货。这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风险。因此,被告向其提出索赔,并被被告拒绝。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50508美元和inte损失在双方约定的延迟解决索赔期间,被告应承担法律费用。被告辩称:1.所谓“未交付”是指“未交付整包货物”,且必须附带意外和意外保险事故,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已被收货人清关带走。目的地明确。这一事实表明,不存在“未交付”的问题.2.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期为仓库到仓库。原告在圣彼得堡没有仓库或储存地点。只要货物到达圣彼得堡的仓库或储存地点,应视为已到达目的地由原告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地点。本案中的收货人在圣彼得堡的储存地点提货,提货时并未对货物提出索赔。这一事实表明本案中的货物安全抵达。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且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只有当货物本身在保险期间因外部原因遭受物理损坏或发生费用时,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3.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提货时必须填写原双向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以他自己的名义。他捡到的是他购买并支付部分价格的货物,这些货物是通过正常渠道申报和支付的,而不是非法捡拾。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库到仓库条款,只要货物交付,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向任何收货人(包括销售合同中的买方、提单或运单中指定的收货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合法和合法的信息4.作为收货人,买方在提货后不支付货款,这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海运货物运输保险。原告向被告索赔买方因提货失败而产生的商业信用风险(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是否擅自处分货物或者违反合同交付货物,或者购销合同中的买方提货后不付款,这不是“运输途中的外因”或“保险事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指的海上运输。特别是,买方在提货后未能支付货款的情况必须发生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仓库后,而不是在仓库到仓库的责任期内。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没有义务(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的规定根据买卖双方商定的贸易条款,当原告的货物在上海港装船时,所有权和风险已从原告转移给买方,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7.没有证据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是在本案中,原告在中国合法注册,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签订货运合同和签发提单。原告持有由不具备从事海上货物运输资格的人签发的提单,该提单不具有所有权凭证的功能。8.原告调查e货物从海船上卸下,保险人的责任终止后60天内,并且在货物被买方取走2个月后首次提货。在“未能提货”之后,原告不能及时申请检查员检查。如果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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