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释义 |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发[1994]481号,现无效)的规定,如何计算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应该把握两点: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当然,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前的工作年限合并,则在公司工作年限内的应计算为公司工作年限 第二,当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发包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因此,如果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仅为6年半,且其实际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应按7个月的工资支付其经济补偿。即使根据员工的说法,其实际服务年限为17年半,公司只需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如本文所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以上是对小编撰写的文章标题问题的回答。我希望它能帮助有需要的人。如果在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您来鲁巴进行法律咨询,也可以拨打鲁巴热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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