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收到货物到卸货港交付货物的整个期间,货物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货物的责任期,是指货物从装船时起至卸船时止,在承运人控制下的整个期间。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内的灭失或损坏负责。 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货物在装货前和卸货后的责任达成的任何协议。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路线将货物运输至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拯救或试图拯救人的生命或财产而发生的任何偏离或其他合理偏离均不得构成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前段。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则应视为延迟交付,除非承运人根据本章规定不承担责任,如果货物因承运人的过失而延迟交付而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本章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延迟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如果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0天内交付货物,即使货物未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的,可以认为货物在责任期间内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即: (II)火灾,但承运人本身的过失除外(III)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行水域的危险或事故 (IV)战争或武装冲突 (V)政府或主管当局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VI)罢工,停工或劳动限制 (VII)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VIII)货主或其代理人的托运人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缺少和不清楚的标记 货物的实际价值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计算p> 前款规定的货物的实际价值,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其他货运单位为666件。67计算单位,或根据货物毛重每千克2计算单位,以较高者为准。但是,除非托运人在装运前已声明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说明,或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有约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包装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条规定的限额,提单中载明的运输单证所载货物数量或者其他运费单位,视为前款所称货物数量或者其他运费单位;如果没有规定,每个装运器具应视为一件或一个单元 如果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或不是由承运人提供的,则装运器具本身应视为一件或一个单元。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涵盖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索赔人是合同的一方还是基于合同或侵权行为,前款所述诉讼是针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并且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属于受雇或者委托范围的,适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本法第56条或第57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货物的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不得援引本法第56条或第57条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承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承运人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虽有前款规定,承运人仍应当对实际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涵盖的运输的特定部分应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还可以规定承运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指定的实际承运人负责期间货物的损坏或延迟交付。第六十四条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分别就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相互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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