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受托方(又称被拖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利用其拥有或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收取拖航费的人。部分拖轮船东为专业海上拖航企业;由于世界海上救助业的萧条,还有一些救助企业同时经营海上拖航服务。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货物采用无动力驳船运输,驳船需要拖船拖运;用于海洋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大多动力不足,对海上拖航业的需求量很大,这推动了海上拖航业的发展。许多航运国家都成立了专门从事或同时从事海上拖航的企业,如中国**公司、中国**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施密特国际海上拖航救援公司、,etc 被拖方是海上拖航合同的另一方,也是被拖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被拖物包括驳船或其他无动力船舶、钻井平台、浮式码头、浮式起重机和其他海上浮式装置,以及失去动力的船舶。 海商法第七章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拖船为船舶在港区内靠泊、离船和其他操作提供的服务。这是因为拖船在大型船舶的指挥下协助大型船舶靠泊和离开码头。持续时间短,手续简单,这项服务非常频繁。此类服务应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救助方拖曳获救物体的拖曳行为 第三,如果拖轮船东拖曳其拥有或运营的驳船将货物从一个港口运送到另一个港口,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一般认为海上拖航合同是海商法领域的一项独立合同。一般来说,它不同于海上运输合同。主要表现为:第一,海上运输合同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货物作为运输工具装载在船舶上;在海上拖航的情况下,拖航合同的目的是拖航物,该拖航物未装载在拖船或拖航驳船上,而是通过索具或其他特定装置与拖船相连。第二,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不仅提供运输能力,而且还负责货物的装载、移动、积载、运输、照管、保管和卸载;海上拖航合同的拖轮所有人只负责提供拖航力,对被拖物整体承担过失、不完全过失甚至无过失责任。 海上拖航合同充分体现了海上运输与海上拖航的区别,明确了受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义务和责任范围。以上内容为法律咨询网.com编写的《海上拖航合同性质》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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