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一条为了保证保障措施调查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举行的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其原因的听证会增加与损害的关系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具体组织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均应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经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持有。 第五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听证。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自行听证 第六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自行听证的,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利害关系人是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人、出口国(地区)政府、原产国(地区)政府,第八条利害关系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听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职务、职务、职务等,(二)申请听证的事项(三)申请理由第九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自收到利害关系方的听证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第十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举行听证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决定举行听证;(二)决定举行听证的理由;(三)时间,听证前所有利害关系方登记的地点和相关要求(4)听证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11条收到听证决定通知后,所有相关方应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摘要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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