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工伤鉴定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如果申请 的员工因工负伤、残疾并在治疗后影响其工作能力,或停职和保留工资的期限届满(包括经工作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受伤员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的,作出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且涉及多个医疗卫生专业,则做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的时限可延长30天 交付结果 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应在做出评估结论之日起20天内,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受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救助 如果受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对初步鉴定结论不满意,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治区、直辖市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并提交劳动能力初步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鉴定申请条件 (1)初步鉴定申请条件(确认),如果雇员因工伤而残疾,经治疗后影响其工作能力,工伤可在停职留薪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认定,或在停职留薪期间工伤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受伤员工或直系亲属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申请重新鉴定(确认)的条件。申请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申请复审鉴定(确认)的条件应适用于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受伤员工进行复审鉴定或者其近亲属、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残疾发生变化的 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本中心不予受理,工伤鉴定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在市,区县(自治县、市)级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劳动鉴定中心为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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