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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有哪些特殊规定
释义

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财产保全对实现劳动者正当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的特殊性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可能拖欠工资逃逸的,减少或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和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义务。此处使用“应该”一词,这更有利于有特殊困难的工人寻求救济
    

在法律文件生效后申请执行之前的财产保全期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劳动争议判决书生效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三个月的财产保全期内申请执行,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通知当事人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措施。
    

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和第29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扣押和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不动产的期限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前者的执行保全期短于后者的原因,不仅是为了呼应上述放宽劳动者申请保全条件的规定,防止该规定被恶意滥用,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也为了督促职工及时行使权利,减少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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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