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对仲裁机关对非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如何提起诉讼 |
释义 |
2005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应承包原告酒店工程的土建部分,并采取无材料承包劳动的承包方式。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72元计算。工程竣工后,原告与被告就工程结算发生争议。被告以原告拖欠劳动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被告提交的工程造价表作出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83068元和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20767元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工资83068元和经济补偿20767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和被告有工程承包关系。原告为该项目支付了210160元。原告和被告对被告承包的工程量无异议。根据评估机构确定的数量和原、被告约定的项目单价,该项目的总价为244910元 [差异] 法院审理此案时,存在多个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劳动仲裁裁决应当判决撤销,当事人应当单独提起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诉因仍应界定为劳动争议,因为原告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裁决的异议是法院受理本案的前提。如果法院不将劳动争议作为诉讼事由,法院将失去案件来源,无法自立。第三种意见是,如果法院在听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发现双方之间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根据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作出实质性处理 小编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对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不仅仅是程序性救济。虽然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将劳动仲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但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仅为程序性请求。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没有解决,法院的审判活动就如同医生治疗箭伤时割断裸露的箭杆一样毫无意义。司法审判是终审的。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个环节,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谁来处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是实现实体权利、解决实体问题的需要。只赋予当事人程序性请求权而不赋予当事人实质性请求权,是对其本源的完全把握和目的的行使。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外的实质性问题直接作出判决是多余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判决书不得含有维持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因此,当提起诉讼时,当事人不能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否则他们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可能被驳回。因此,当事人只能要求被告履行其义务,也不能确认仲裁裁决中承认的原告义务。实质上,这是一项确认各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请求。法院发现并处理了这一问题,没有超出双方的诉讼要求。其次,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原告往往是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其应履行支付义务的一方。原告认为自己不应该或不应该支付这么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作出实质性处理,原告往往会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判决原告履行对被告的支付义务。因此,有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超出了原告的要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不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和超越当事人的主张之间的区别。所谓当事人以外的债权,是指法院审理当事人以外的事实,或者法官认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内容和金额超过原告提出的债权。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这意味着当事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或理由不足,因此得不到支持或不充分支持。超越当事人的主张确实是不恰当的,但人民法院有权不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在上述案件中,原告的索赔要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原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希望向另一方支付较少的费用,最好根本不支付。当然,法院不受原告索赔的约束。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原告应当支付多少费用。这并不违反法律和理论,也不能被视为超出了原告的要求。没有必要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作者的推测,,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维持或者撤销判决书中的仲裁裁决,是因为劳动仲裁裁决是行政性的,人民法院不宜作出撤销的决定维持和撤销民事诉讼中的仲裁裁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在理解上有些不恰当,但并不妨碍实际操作。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当事人自行撤回诉讼,否则仲裁裁决无效。为什么我们要确认已经无效的东西?事实上,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实际上包括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然而,执行的不是仲裁裁决,而是生效的判决。相反,如果法院不处理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撤销仲裁裁决,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得到确认,处于无休止的争议状态。法院的审判活动只起到否定仲裁裁决的作用,不解决纠纷 IV.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浪费资源。由于法院已经受理了对当事人的诉讼,甚至查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属于法院管辖,应当直接处理。而该方的诉讼只是人为地浪费了该方的经济资源,而不是单独地要求该方撤销仲裁裁决,但也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如果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异议提起的诉讼经审查后不是劳动争议,视情况处理:属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根据认定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属于刑事、行政案件的,移交刑事、行政法庭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要求原告撤诉。如果原告没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