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司法解释五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还款、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关闭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 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在判决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八条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对单位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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