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奖惩条例 |
释义 |
(国发[1982]59号)发布机关: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惩第三章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所有制责任感,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单位工作所需的文化技术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国家行政机关在企业中聘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者处分,其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给予奖励: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有资产和能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成绩显著的,(三)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的,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 第八条对职工的奖励,由群众讨论或者选择按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领取奖励时,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合理化建议的,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发明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定期生产奖励和节约奖励。 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任、开除。第十三条辞退职工,由厂长(经理)提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职工试用期一至二年。生活费标准低于原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注:关于留用检查员的待遇,11月7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检查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试用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考核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辞退 给予降职处分,降职幅度一般为一级,第十六条对职工的罚款数额由企业确定,最高不超过其月标准工资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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