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病假工资时,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基数按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无协议的,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此外,按照上述三项原则计算的假日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休假不满6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① 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按职工工资的60%支付;② 连续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按工资的70%支付;③ 连续工作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④ 连续工作6年以上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⑤ 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支付 (2)职工患病、受伤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助费:(1)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按职工工资的40%支付;②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支付;③ 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 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系数后,即可计算病假工资金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 计算系数× 病假天数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病假管理保障职工病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和《关于病假最低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病假工资的最低限额标准 对企业职工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疾病救助费,每月病假、非工伤假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补发,但不得高于原工资水平或者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病假救济费的最低标准不包括抚恤金、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病假管理保障病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的,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病假工资与工伤工资不一致,因意外伤害、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待遇的,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支付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受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定标准计算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低于原工资福利标准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的最长期限是24个月。一般来说,员工的病假应该由医生签发,由雇主根据他们的情况批准,可以是长假也可以是短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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