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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日本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及其适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用各自的财产清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要求赔偿。”因此,本案原告刘某作为虚假股东(实际为合伙人)有权向被告王某提起诉讼,在虚假出资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后,法院应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股东应如何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5月17日,经南通中院撤回上诉终审判决书送达,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纠纷具有法律效力。海安法院一审认为,企业法人资格被否定后,应当将投资者视为合伙企业。投资者超过债务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投资者追偿;2000年3月17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共同发起设立海安日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8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均向海安环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部借款,公司注册后次日归还。各出资人约定出资比例,原告刘某出资6万元,占5.56%;被告王某出资80万元,占74.08%p>

2000年3月31日,海安旭日阳刚公司与外企合资成立中外合资南通旭日阳刚公司。南通旭日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海安旭日公司出资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万元)。但海安旭日公司仍向环球公司借款50万元出资,经南通旭日公司2004年3月验资后归还环球公司,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安法院查明,海安旭日公司的出资额和南通旭日公司的中方出资额不实,海安旭日公司和南通旭日公司的实际出资额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而这两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庭审中,查明环球公司与南通旭日公司因借款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南通旭日公司应向环球公司支付1094352.96元,但南通旭日公司仅执行25.9万元,其余835352.96元于2002年5月31日由环球公司留存
    

此外,由于在国外发生劳动争议,环球公司欠楚某等6人126846元。由于环球公司迟迟未对南通旭日阳刚公司行使应有债权,楚某等人以代位权纠纷提起诉讼。因南通旭日公司及其母公司海安旭日公司虚假出资,不具备法人资格,褚某等人以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等6名海安旭日公司股东为被告,并要求六大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经法院判决或调解,6名股东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并对对方承担连带责任。但6名股东并未自觉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经楚某等6人申请,法院实行强制执行,6名股东平均承担上述债务。本案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各承担2.1万元债务,剩余债务申请人同意放弃,在支付2.1万元后,原告刘某认为自己承担了过多债务,遂在庭审中向被告王某提出索赔,虽然双方在其他问题上存在争议,但对海安旭日阳刚公司和南通旭日阳刚公司经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海安县法院认为,由于海安旭日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和南通旭日公司中方股东虚假出资,导致两家公司的实际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所以这两家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且每个投资者都不具备法定股东资格,所以应该认定投资者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合伙企业内,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分担责任。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超过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原告刘某的追偿金额应按已支付的21000元与债务金额的5.56%的差额计算支付,即13947.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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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