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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释义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有三种不同的情形,即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其中,有效婚姻较为常见,纠纷也最少。许多人总是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混为一谈。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我来替你回答
    

<1.结婚时没有结婚条件是不同的p>

可撤销婚姻的缺失是指婚姻双方违反了“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婚姻禁止性规定,在登记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为绝对无效,无效,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除;例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法定结婚年龄以前的婚姻,离婚时双方的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内。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有子女或者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无效婚姻的法律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它有期限,因时间的推移而消灭。即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登记的婚姻申请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三)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以患婚前医学上认为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他应该是和病人住在一起的近亲。近亲属的认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请求鉴定的当事人因被胁迫而解除婚姻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
    

经过比较,我们发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三个区别,即上述婚姻条件的缺失、时间的限制和申请人。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建议您直接致电我们的网络律师,如何处理无效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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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