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释义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第四条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对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年度报告的有关工作。 (1)取得、变更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样,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抽查的比例、方式和程序参照《企业公共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发布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定为经营异常,并于今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通过登记的营业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识为经营异常,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地,或者提议可以重新联系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地,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的,应当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记录,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认定个体工商户认定为经营状况异常有错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经营异常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商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情况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